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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字号:    】        时间:2023-05-29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012 30日在市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振虹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政协委员和大会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2020年工作回顾

 

一年来,市检察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在市政府、市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各级检察长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市委政府工作大局,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检察初心和使命,为维护应城政治安全、社会稳定、人民安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新贡献。

服务服从大局,聚焦中心任务,护航应城高质量发展

全力以赴投入疫情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院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压倒一切的重大政治任务,全身心投入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做到闻令而动,逆行而上,令出随行。先后投入56名干警下沉到郎君镇、城中办事处等11个村(小区)参加一线防控。在防疫一线成立3个临时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动员全体党员“双报到”下沉杨桥社区,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等工作。坚持做到防疫与办案两不误,从严从快批捕、起诉涉疫案件9件10人。其中,依法批捕起诉曾某、李某寻衅滋事案,有力维护了防疫秩序。

优化和巩固企业营商环境依法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着力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办理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妨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等犯罪案件11件63人。依法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案件,对民营企业家和高管人员不批准逮捕5人、不起诉4人。邀请部分民营企业家走进检察院,开展“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为主题的检察开放日活动。

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围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全年起诉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案件23件67人。积极参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集中攻坚行动,批捕13件31人,起诉5件6人。积极参与“断卡行动”,批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8件15人。我院办理的邓某等36人电信诈骗案,被湖北省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在全省推广。围绕脱贫攻坚,深入扶贫点就疫后帮扶工作进行调研,防止因疫致贫,因疫返贫。派出两个驻村工作队在团山村、范河村积极开展脱贫攻坚工作,完成了村出列、户脱贫的任务。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困难的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万余元。围绕污染防治,针对应城西互通连接线改建工程道路尘土飞扬、污水随意排放的污染环境问题,向相关行政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整治到位。对一起在禁养区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的违法行为,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监督有关部门依法履职,及时整改,保护了生态环境。

二、发挥职能作用,全面依法履职护应城社会安宁

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始终保持惩治危害国家安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刑事犯罪高压态势,共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131件191人,起诉263件403人。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共审结危害公共安全犯罪101件105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案件70件150人。

持续规范职务犯罪检察工作。自觉融入反腐败工作格局中,起诉职务犯罪案件10件12人。其中,依法起诉了上级指定管辖的3名县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衔接,完成市委安排的《关于完善监检衔接形成依法反腐合力的研究》的调研课题,被《楚天法治》刊发。

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收官战。始终坚持依法打深打透、除恶务尽,夺取专项斗争全面胜利。3年来,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涉黑涉恶案件24件124人,依法起诉24件124人,按期实现“六清”目标。其中,今年共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涉黑涉恶案件5件51人。坚持多方联动,成功办结肖作军、胡绪喜等29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被法院全部采纳,移送涉黑涉恶和“保护伞”线索106件。

全面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大力协作,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等部门的配合,凝聚共识,形成合力。细化落实举措,推动提升适应比例。完善值班律师配套工作机制认真履行检察机关主导责任,规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标准,先后对231件351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达到88%量刑建议采纳率达到84.5%,1件案件入选省院认罪认罚从宽典型案例选编。

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6件9人,其中起诉2人,不捕2人,不诉2人,附条件不诉3人。坚持抓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号检察建议”落实,主动与12家单位联合会签了《关于建立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行业违法犯罪人员从业限制制度的意见》,保障未成年人免受侵害。深化法治进校园活动,选派19名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讲授法治公开课。在疫情期间,制作预防网瘾专题片,利用“云课堂”在线对未成年人进行法治教育。

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充分运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平台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实行“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全年接待群众来信、来访90件140人次,做到七日内回复率百分百,直接化解社会矛盾21件。在市委政法委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下,圆满化解了黄某、陈某长达5年的信访积案。落实检察长接访制度,全年接访56人。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号检察建议”,在孝感率先联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教育局会签《关于在窨井盖安全管理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公共安全的意见》,守护人民群众“脚下安全”。

推进落实司法为民“八件实事”。成立“八件实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以“我承诺、你监督”的形式对外公开承诺。严格按照“专、新、牵、督”要求推进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以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建立检律衔接平台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助力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八件实事”为抓手,全面做好司法为民工作。

三、深耕主责主业,强化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努力做优刑事检察。依法办理侦查监督60件,不批捕27人,不起诉38人,提请抗诉2件2人,审判监督25件。加强刑事执行监督,共向社区矫正机构和监管场所发出纠正意见60份,办理涉财产刑监督案件26件,均被采纳。直接调查核实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2件。

努力做强民事检察。强化对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办理民事执行活动监督案件6件,民事审判活动监督案件1件,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7份。以人民为中心,办好群众身边的小案,监督了一起长20年未执行到位的债务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执行回标的款18.4万元。《检察日报》等相关媒体给予宣传报道,被省检察院列为典型案件在全省推广。

努力做实行政检察。强化对行政审判活动和非诉行政执行活动的监督。办理行政审判活动监督案件3件,非诉行政执行监督案件5件,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案件3件。在办理周某不服税务处罚行政诉讼一案时,我院发出检察建议,化解了周某与税务机关的行政争议,真正发挥了行政检察“一手托两家”的功能,既监督法院司法活动,又纠正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

努力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办理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食药品安全和文物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41件,向相关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书41份。针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峰塔存在的无人看管、塔身遭刻画等问题,向相关行政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监督整改到位。针对6个乡镇农村居民饮用水管网失修,造成水压不稳、流量偏低致使污泥杂质进入管网污染饮用水问题,向相关行政单位提出检察建议,6个乡镇的饮用水管网得到改造,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

四、突出政治引领,坚持从严治检,筑牢检察事业发展根基

着力加强班子建设。配强领导班子,6月份,在孝感市委组织部、孝感市检察院、应城市委和市委组织部的关心支持下,一次性配齐了6名党组成员和2名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明显增强。强化政治建设,抓实抓细“党建引领、责任认领、提高站位、提升能力”的工作机制,发挥班子“头雁作用”。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完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增强班子合力,促进班子科学民主决策。

着力激发队伍活力。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落地,各部门之间的权责划分更加明确。在班子成员调整到位后,迅速择优选配部门负责人,优先配齐检察官助理和书记员,逐步健全专业化办案团队,激发每名检察官工作内生动力和活力。以落实司法责任制为“牛鼻子”,以检察官业绩考评为“指挥棒”,促使检察长和检察官人人自觉办案,让员额制“活起来”、检察官“动起来”。加大检察业务培训力度,锻造过硬本领,先后组织参加上级检察院培训260人次,开展法律文书评查、公诉人辩论赛等岗位练兵,培养了一批业务尖子和业务能手。

着力规范纪律作风。坚持全面从严治检,严格落实“三个规定”,对干警填报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等重大事项实行一月一通报。深入开展“以案为戒、正风肃纪”专项活动,查处违纪违法人员2人。进一步完善检察权配置和运行制约机制,强化对检察官司法办案的监督制约。开展案件评查48件,对发现的司法不规范问题,即查即改。 

着力推进改革项目。持续加强智慧检察建设,建成了集数字化、信息化、现代化于一体的多功能检委会会议室,完成案件远程讨论系统建设和慧盾视频防泄漏系统工程,为办案提供了有力的科技支撑。积极运用远程提讯、远程视频接访、智能量刑辅助系统、智慧执检图像审查系统,提升办案质效。推进司法警察执法勤务警员职务序列改革,健全员额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五、自觉接受监督,加强检务公开,不断提升检察公信力

主动接受人大监督。坚持向人大报告工作制度,6月29日,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情况的报告》,10月份,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进行报告。坚持走访人大代表,先后走访全国人大代表程梦醒和4名省级人大代表。班子成员各自带队分别走访16个乡镇(场)街道办事处的“两代表一委员”,汇报检察工作,征求意见,深入宣传推进“一感一度一率一评价”工作。坚持代表有呼声,检察有行动。在办理丁某非法捕捞案时,接受市人大代表建议,协调联合法院以“巡回法庭”形式,在义和镇老鹳湖社区开庭审理,组织群众观摩,起到了以案释法、警示教育的作用,《人民网》《检察日报》等媒体进行了专题报道。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深化案件信息公开,公开重要案件信息99件、法律文书190件。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公开审查、公开听证、法律文书宣告送达、案件质量评查等活动12次。邀请120人次社会各界代表参加检察开放日活动,主动开门向群众纳谏,受到社会各界好评。扎实开展“构建新型检律关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工作,将律师执业数据库与检察官办案数据库无缝对接。依法保障律师会见权,努力为律师阅卷创造便利条件,全年制作电子卷宗413件1041卷,受理律师阅卷94次,接受律师网上预约2件。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积极开展宪法法律进农村、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先后与妇联、农村商业银行、杨桥社区等一起开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法治宣传,制作了反诈骗宣传片《信仰》在应城融媒体播放一周。在《人民网》《正义网》《检察日报》等主流媒体刊发稿件73篇。在“应城检察公众号”发稿222篇、门户网站发稿95篇、《今日头条》发稿1041篇。我院拍摄的2部新媒体作品分别被湖北省检察院评为三等奖、优秀奖。

回顾一年的工作,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一是领导和办案人员对刑事案件的案-件比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案-件比持续偏高,办案质效有待提升;二是诉讼监督数量规模不够大,监督能力和监督力度有待增强;三是行业系统性检察建议不多,质量不高,整改效果不佳;四是机关党建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政治建设和业务建设相融性有待提升;五是检察官专业素养和能力仍然不足,不能全面适应新形势、新时代的要求。

 

2021年主要工作安排

 

2021年是建党一百周年,是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收官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市检察院将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检察长会议等精神为引领,始终坚持“稳进、落实、提升”,以全面履职为中心,以办案监督为重点,以办案质效为依托,以“五围绕、五坚持”为抓手,助推应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是围绕学用结合,坚持把学习十九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融入检察职能创新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组织检察人员深入学习领会,把握精神实质,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两个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把十九届五中全会部署融入检察履职创新中。以服务保障为己任,把检察职能创新落实做细,以高水平的监督办案为“十四五”新发展阶段开好局、起好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是围绕服务大局,坚持把全面协调充分履职融入服务应城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紧扣推动应城高质量发展这一主题,深入研究,切实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做优刑事检察工作、做强民事检察工作、做实行政检察工作、做好公益诉讼工作,做细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以高水平的监督办案服务保障应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是围绕社会治理,坚持把新的司法理念融入检察办案中。立足检察办案,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这项制度化解矛盾、促进治理的综合效能。坚定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平等保护”“双赢多赢共赢”等司法理念,服务解决好党和人民关心关注的“大事小情”,在“精品案件”、“精细审查”“精准服务”上下功夫,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应城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四是围绕民生权益,坚持把司法为民融入法律监督中。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武装全体检察人员头脑,适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把人民群众身边的每一个“小案”都当成“天大的案件”办好。把民法典平等、自愿、权利保障等立法精神落到实处,提升新时代法律监督的品质。

五是围绕固本强基,坚持把政治引领融入班子队伍建设中。紧紧扭住影响制约班子队伍建设的瓶颈问题,全面加强检察人员能力素质建设,坚持严的主基调,驰而不息正风肃纪。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巡查工作,引导检察人员讲政治、守纪律、正作风,把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要求真正落实到检察队伍建设过程中,打造“四个铁一般”的检察队伍。

各位代表,置身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检察机关重任在肩、使命如磐。站上新起点,扬帆新征程。市检察院将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正确领导下,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发扬抗疫精神,锐意进取、奋力拼搏,为应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的检察贡献!


 

有关用语说明

 

1. 四大检察、十大业务

“四大检察”: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十大业务”:指普通刑事犯罪检察业务、重大刑事犯罪检察业务、职务犯罪检察业务、经济金融犯罪检察业务、刑事执行和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检察业务、民事检察业务、行政检察业务、公益诉讼检察业务、未成年人检察业务、控告申诉检察业务。

2. 断卡行动

20201010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决定自1010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断卡”断的卡为手机卡(包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和物联网卡)和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此次“断卡”行动,政府将综合采取多种措施,集中抓获一大批非法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整治一大批“两卡”违法犯罪猖獗的重点地区,惩戒一大批“两卡”违法失信人员,全力斩断非法开办贩卖“两卡”产业链,坚决铲除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滋生土壤。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修正案()》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5. 一号检察建议

201810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儿童和学生法治教育、预防性侵害教育缺位等问题向国家教育部发出了历史上首份检察建议,简称“一号检察建议”。其核心内容为:建议进一步健全完善预防性侵害的制度机制;加强对校园预防性侵害相关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处理有关违法违纪人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涉及性侵害犯罪主要有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介绍卖淫罪等。性侵害未成年人是指加害者以暴力、威胁、权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未成年人,对其形成性伤害的违法行为。

6. 四号检察建议

针对近年来窨井“吃人”事件频发问题,20204月下旬最高检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了充分研究后,428日,第4号检察建议“诞生”了。第4号检察建议是最高检发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同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能源局等相关单位,就是为了推动有关部门重视窨井盖安全问题,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7. 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指的是:2015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2015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8. 诉前检察建议

20183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也就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且造成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才能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由于该建议是在诉讼之前向行政机关发送的,所以又称诉前检察建议。

9. 公益诉讼检察

公益诉讼检察,就是检察机关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件比

最高检明确了“案-件比”的定义,即指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案,与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相比,形成的一组对比关系。“案”是指发生的具体案件;“件”是指这些具体的案进入司法程序后所经历的有关诉讼环节统计出来的件。